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期为一至三天,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研究完成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 参会人员包括教职工代表,经过会议提名校务委员会产生的特邀代表和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等,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参会代表必须占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 会议分三个阶段进行:
1、确定议题,起草文件。
2、开好预备会议。
3、召开正式会议。
四、 执行民主集中制,依靠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解决实际问题,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通过会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五、 议事范围: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提交讲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实施办法及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教职工福利分配,保险资金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部署的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候选人。
六、 对根据校务委员会审议内容制定的方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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